关于完善政府公共工程决策机制的几点建议
发布日期:[ 2005-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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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调查统计,目前,中国政府的投资已占到全社会固定资产的10%左右,成为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与之相配套的投资决策体系又大多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论证有时流于形式,责任划分亦有模糊,导致部分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时有发生。因此,完善政府公共工程的决策机制,避免因投资决策失误造成政府经济的损失,就显得特别重要。
一、完善政府公共工程决策机制的现实意义
1、有效化解投资风险。凡投资必有风险。特别是政府公共工程投资额大,涉及面广,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更要从宏观、社会、生态等方面综合考虑投资效益,其风险自然更大,而且投资风险又最终只能由国家承担,无法像私人投资那样有效地分散、转移。良好的投资方案是规避、控制风险的前提和关键。
2、遏制投资决策中的非理性因素干扰。当前,影响公共工程决策的非理性因素很多。一方面,某些部门热衷于搞“政绩工程”,有的搞项目投资弹性制,个别领导一经拍板,就可以轻易更改设计、扩大规模,使原有概算、预算成为空文,最终导致“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另一方面,由于投资决策中透明度不高,客观上也给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腐败问题提供了土壤。正是这些非理性因素的干扰,使许多投资盲目决策,造成大量的投资浪费和效率损失。据国家统计局《中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鉴》显示,1958年至2001年我国投资项目失误率接近投资项目的50%。其中政府公共工程投资占很大比例。
3、增强投资的经济带动力。在进行政府公共工程项目决策时,合理界定政府和私人资本的投资范围。严格将政府公共工程限定在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上,避免政府投资的“越位”。同时,应对政府公共工程项目进行科学规划和安排,以实现投资时序和效益的最优化。
二、完善政府公共工程决策机制的几点建议
1、项目论证中进行“不可行性论证”。“不可行性论证”不是简单的向项目立项“泼冷水”,它与可行性研究是一物两面的概念,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单一的可行性研究已经严重危害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坚持科学发展观,治理盲目投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必须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推进不可行性的研究,使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一方面,“不可行性论证”可以站在可行性研究的对面,从各个角度对项目的合理性进行质疑,找出立项所可能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阐明存在的各种不可行因素,使决策者的思路和信息更加广阔、更全面,避免决策的盲目性;另一方面,不可行性研究又是可行性研究的有益补充,针对不可行性研究所提出的问题,可以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避免可行性研究被乐观主义所蒙蔽,使研究更加全面、更加科学,增强项目的规避风险的能力。
在政府公共工程投资决策过程中,不仅要按规定和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而且要安排或委托独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投资咨询公司进行专门的“不可行性论证”,只有在结合二者的基础上,不断修正,不断完善,才能最终找到最佳途径。
2、引入公众听证程序。政府公共工程投资大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理应为社会和公众知晓,这不仅是投资决策民主、科学的要求,也是政治文明和进步的表现。特别是有些工程项目还因土地拆迁,环境污染等直接关系到一定居民的切身利益,一旦处理不慎,就会引发社会矛盾和问题。因此,在决策过程中通过引入听证程序,充分吸收不同意见,不同观点,既能使决策更加民主,减少盲目和失误,又能使决策在实施过程中顺乎民心,实施顺利。
3、建立决策责任制。以往在投资项目实施中出现问题,可以按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但如果投资决策出现失误,虽然造成的损失,却无人承担责任。因此,要建立决策责任制,“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风险和责任”。一方面,要制定有关法律,对因投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另一方面,要建立长远的、整体的和全面的政府公共工程投资考评体系,不断完善政府公共工程项目的绩效审计,使每一项政府公共工程项目的效益都能得到客观、科学的评价。
4、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社会组织、公民及媒体对政府公共工程的监督权利。公民有权对事关公共利益的政策和举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包括反对的意见,但这些权利需要具体的法规来实现。更根本的是要强化人大、政协的监督机制,充分挖掘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人才汇集的优势,保障第三部门即社会团体、舆论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