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探索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新形式。完善好、履行好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既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题中之义,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实践效能。2015年5月18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将“受中共党委委托开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监督”作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之一,是中共中央进一步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能的最新举措,是对民主监督工作的有力推动。2016年,中共中央委托民主党派中央对当时脱贫攻坚任务最繁重、最艰巨的八个省进行专项民主监督,五年后又接续开展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民主监督,以实际举措彰显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优势的新实践。
一、参与民革中央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美丽江苏”等专项民主监督的经验做法
民革中央在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中探索形成的“寓监督于保护、寓保护于监督”的原则、“四个一”工作模式,以及江苏民革“三个结合”等地方创新实践,为高质量开展民主党派专项民主监督工作等提供了鲜活样本。结合实践探索“解剖麻雀”,系统总结经验做法,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专项民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借鉴参考。
(一)强化政治引领,确保专项民主监督工作同向同行。
开展民主党派专项民主监督是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赋予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开展好此项工作首先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中央、各级党委的决策部署落实为核心,始终把坚定政治方向、凝聚政治共识作为开展工作的基本前提;强化政治共同体意识,将专项民主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走在前列的高度自觉上;重视和加强理论武装,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相关工作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相关工作决策部署要求,认真学习当地关于加强相关工作的一系列文件,为开展好专项民主监督工作夯实理论基础。
(二)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民主监督工作落实落细。
高度重视专项民主监督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大事要事来抓,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精准部署安排。成立由党派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专项民主监督小组,班子成员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分工参与,形成统分结合的推进机制,如民革中央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民主监督中建立的“1119”组织体系(1个领导小组、1个专家顾问组、1个工作小组、9个监督调研组)等。牢牢把握中共中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各项工作原则,做到尽职不越位、帮忙不添乱,注重把监督与广泛宣讲中央和省委关于相关工作的重要精神、方针政策相结合,帮助对口设区市、县、乡的干部群众知晓政策、坚定信心。聚焦当地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政策落实中的薄弱环节,深入基层实地考察,熟悉掌握地情、民情,做到围绕重点精准监督,如民革中央提出的“四个一”工作模式(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实施一轮监督调研、形成一份监督报告、进行一次情况反馈)。强化与对口设区市、县、乡的对接协商,探寻合作的切入点与契合点,科学安排监督事宜。民革江苏省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出“调研发现问题、会商分析问题、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回头查验问题”的工作流程,用严谨高效的工作程序与深入务实调研相结合,提高专项民主监督的实效。
(三)发挥党派专长,确保专项民主监督工作善作善为。
结合党派自身的发展历程和界别特点,发挥在人才、智力、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专长。一是把人才优势与专项民主监督工作相结合。民革在社会法治、“三农”、祖统等领域集聚了一批专家,我们立足人才特点和优势,同时充分调动民革省市各级组织和党员中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性,形成上下联动、同心合力做好监督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把专项民主监督工作与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结合起来。开展专项民主监督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对民主党派自身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以专项民主监督任务为契机,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着力提高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能力。同时,注重发现和挖掘一批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责任感强、能够胜任民主监督重任的民革党员,充实到专项民主监督工作中。三是坚持三项基本职能的有机结合。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是党派的三项基本职能。开展专项民主监督能够帮助党派了解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为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打下坚实的基础。结合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社情民意信息、“直通车”、政党协商等渠道,提出了特色鲜明、针对性强的意见建议,为中共中央、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二、在开展专项民主监督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与挑战
(一)没有“金刚钻”难揽瓷器活,党派成员开展专项民主监督的能力有待加强。长期以来,各党派主要精力和工作重点主要放在参政议政和参加政治协商上,对专项民主监督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党派成员大多数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虽然总体上素质、层次较高,但缺乏从政经验和参加政府相关活动的经历,在政治素质上,在全局意识上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个别党派成员还存在党派专项民主监督是“柔性监督”的思想,与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相比缺少刚性,认为“说了白说,还不如不说”,在民主监督的过程中既怕得罪领导和相关部门,又怕对一些重大和敏感问题的监督把握不好“度”引来自身麻烦,存在不愿和不敢进行民主监督的重重顾虑。
(二)“纲未起则千目难张”,开展专项民主监督的机制有待完善。交流沟通渠道不能精准对接相应政府部门,在现行工作体制下,开展专项民主监督工作基本都是通过统战部门居中牵头联络,通过统战部门发函等方式进行政党事务的沟通协商,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常态性沟通交流很少,缺少直接的、稳定的渠道,监督的意见、建议也不能保证一定精准送达到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手中,意见建议的及时反馈也就相应滞后或者缺失。组织保障上缺少相应的专门机构,在当前专项民主监督工作常态化的要求下,民主党派中央及地方各级组织均没有专门负责民主监督的日常工作机构,各级党委、政府也没有专门负责民主监督的工作机构,导致民主监督的理论研究不够,工作统筹、组织和协调不够,民主监督职能分散在其他职能中,非在职人员在本职工作之外缺少时间精力专门规划研究民主监督工作,导致工作缺少科学系统的谋划和组织。
(三)开拓创新实现突破的“金钥匙”不多,开展专项民主监督的效能有待提升。对“命题作文”下民主监督主题准备不足,很难实现效能的“双向奔赴”,短时间对专题工作的政策方针、地方民情等信息和情况掌握不够,专项人才储备、相关案例数据等都没有,加之地方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时会有所侧重和选择,很难全面了解情况,不能准确把握监督内容。在开展专项民主监督工作中,方式方法相对传统单一,主要是按照对口地区提供实地调研方案,与相关部门或群体进行座谈、访谈等方式,调研效能相对不足。调研过程中,技术手段相对滞后,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工具应用不足,难以实现动态监督。成果转化效果不好,调研成果往往通过调研报告的形式进行年度的反馈,缺少“下半篇”文章的常态化跟踪调整和参与,缺少像打赢脱贫攻坚战中提出的“脱贫不脱钩”的持续效能发挥。
三、加强新时代民主党派专项民主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自身建设,开展强化党派民主监督工作能力的专项行动。指导各民主党派中央在其相关委员会或者专门成立的机构中开展民主监督专题学习培训活动,落实一定频次的民主党派骨干成员的民主监督理论学习班,通过系统化的理论学习和交流活动,从理论上提高和加深对参政党地位、使命、作用的认识,不断提高党派成员的政治素质、政党意识和政治责任意识。明确民主党派专项民主监督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和选拔机制,加强优秀人才培养推荐,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政策能力强的骨干队伍。建议由中央统战部牵头、政府部门参与,搭建交流学习平台,帮助民主党派成员更好地了解党政权力运行机制,熟悉监督原则、方法和程序,把握好民主监督的关键和分寸,积极参加民主监督,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批评、建议,胜任民主监督重任。
(二)完善制度机制,系统构建民主党派专项民主监督工作体系。开展专项民主监督制度体系建设理论研究,将加强和规范民主监督课题纳入各级党委特别是统战部门的调研课题,研究建立并切实落实支持和保障民主监督工作的制度体系和工作平台,用制度规范保障民主监督的有序有效开展。强化专项民主监督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建议在政协组织、统战部门和各民主党派设立专门从事民主监督的工作机构,联系、协调、组织、指导民主党派成员开展民主监督。建立知情、沟通、反馈制度和机制,规范和明确知情明政的内容和范围、情况通报的预先时限,保障民主党派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目标任务及落实情况全面及时了解。规范和明确沟通渠道和方式,保证党派的意见、建议在传递过程中不受阻、不失真,顺畅到达有关方面。规范和明确监督意见的受理、办理、反馈流程与要求,及时认真反馈专项民主监督意见的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
(三)创新方式方法,以结果为导向提升专项民主监督的工作效能。建设专项民主监督动态选题库和选题机制。通过政府发布、线索征集等模式,结合各党派优势专长,实现“政府需求+党派专长”的双维度选题模式。搭建跨区域专项民主监督协同机制,如围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长江经济带等跨区域专项民主监督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督办机构和沟通机制,专题发布工作指南等指导性文件,专项解决开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实施“专项民主监督人才培优计划”,参照民革中央“专家顾问团”模式,从中央到各级党派组织组建涵盖法律、环保、经济等各领域的专家智库。创新“数字+”监督手段。开发专项民主监督智能分析系统,构建“政策执行-问题发现-整改评估”数字化闭环工作流程。建立专项民主监督知识图谱,整合脱贫攻坚、长江生态保护以及各地各级民主党派开展专项民主监督的案例库,为监督提供智能辅助决策支持。建立容错纠错清单,明确开展专项民主监督工作中可容错情形,如因数据获取渠道限制导致的分析偏差等,保护党派成员开展专项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作者系江苏省政协副秘书长、民革江苏省委会专职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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