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应对地震风险能力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11-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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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处世界两大地震带(环太平洋地震带、喜马拉雅至地中海地震带)的交汇处,因地质地理构造的特点,属于地震多发国家。二十世纪以来,几次特大地震夺去了50多万人的生命,造成了数千亿元的财产损失。我省也处在环太平洋地震带上。从我省地震资料看,近五百年来,平均每十年左右发生一次5-6级左右的地震。近几十年来,我省境内也发生过几次破坏性地震。为应对潜在的地震风险,尽可能减少地震造成的损失,需要未雨绸缪,提高应对地震风险能力。
建议:
一、强化建筑物抗震防震能力
对历次地震的统计分析显示,95%以上的人员伤亡是由房屋倒塌造成的,仅有不足5%的人员伤亡是直接由地震及地震引发的水灾、山体滑坡等次生灾害导致的。日本、美国、新西兰等国家也是地震高发国家,但他们在地震中的人员伤亡量很低,他们的抗震防震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将防灾重点放在提高建筑抗震设防上。
我国的地震抗灾思路是“重预报,轻设防”。由于地震预报到目前为止仍是世界性难题,很难对发震时间、地点、强度做出精确预测,故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把资金主要用在提高建筑的抗震能力上,仅有少部分经费拨给大学、研究所等机构,作为研究地震预报的经费。建议把重点放在提高建筑的抗震能力上,而不是灾前预报上。
(二)提高并严格执行建筑抗震标准。
目前我国地震烈度划分起点低、等级多、级差小,抗震设防烈度参数远低于实际地震烈度影响,影响到建筑抗震标准偏低,甚至不足日本的一半。日本基本标准为能经受住0.3~0.4G的地震加速度值,我国于2001年制定的各地区建筑抗震标准中,北京为0.2G,上海为0.1G。发生汶川大地震的四川省,标准更低,成都为0.1G,重庆、绵阳和德阳仅为0.05G。我国54个重点抗震设防城市中,江苏占6个,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在0.05G—0.20G之间。建议通过适当渠道向国家地震局反映,提高抗震设防烈度参数,提高建筑物抗震标准,并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这是避免或减轻地震伤亡的最重要途径。
(三)做好建筑抗震设计工作。
一是慎重选择建设场地,坚决避开地震断层、滑坡泥石流等危险地段。
二是合理选择建筑结构体系。根据建筑方案设计,结合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等因素合理选择结构体系。应优先选择整体性较好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框架-剪力墙、剪力墙等结构体系,逐步加大各类钢结构的应用范围,积极采用隔震消能等抗震新技术,少用、慎用各类砌体结构。
三是创新抗震概念设计。抗震设计要在结构体系选择、结构布置、抗震措施等方面给予更大的关注,防止建筑体型的严重不规则,避免平面、竖向刚度的突变,减少地震产生的扭转效应。可参考美国、日本、新西兰等国家的抗震设计,如日本的“局部浮力”抗震系统和使用橡胶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美国的“滚珠大楼”、新西兰的木结构等。
四是严格抗震设防审查。严格执行现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制度,切实从设计阶段把好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关。
(四)加强施工质量监督和管理
一是建议推行施工前抗震测试工作。日本在1995年阪神大地震之后,便修建了世界上最大最好的振动台,用于测试模拟建筑物的防震效果。只有通过测试的,并向相关单位提交建筑抗震报告书之后,才可以正式开工。建议在施工前做抗震测试,并提交建筑抗震报告书,合格后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是严把施工质量关。(1)要严格挑选有资质的施工企业。(2)采购和使用的工程材料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规定,并严格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3)质量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合同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二、建议实施地震险
地震险是实行灾后自救的保障险。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汶川地震发生的保险赔付不足全部损失的1%,而国际上的重灾赔付可以达到36%,有些国家达到60%以上。我省也属于地震多发地区,建议借鉴新西兰等国家通过地震保险制度积累地震赔偿基金,为灾后复建提供资金。
(一)实施法定地震险。新西兰地震保险被誉为全球现行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新西兰巨灾保险的核心是风险分散机制。当巨灾事件发生后,先由地震委员会支付2亿新元。如果地震委员会支付的2亿新元难以弥补损失,则启动再保险方案。再保险方案分三层。第一层是损失若在2亿新元至7.5亿新元之间,由再保险人承担损失的40%,剩余60%的损失由地震委员会再承担2亿新元。第二层是当损失额在7.5亿新元至20.5亿新元之间,则启动超额损失保险合约承保。第三层是如果损失额超过20.5亿新元,则由巨灾风险基金支付至耗尽;仍不足时,由政府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二)地震险可采取差异化费率,并与商业地震险相结合。在地震高发区适当提高费率,对于地震低发区和低收入农民可以考虑降低费率和保额,允许商业地震险进行补充。同时,完善保险征收渠道,目前可以考虑由税务部门代收。时机成熟后附加其他巨灾险种。
(三)成立专门的地震保险基金,采取商业运作与政策支持相结合的运作模式,实现保值增值,以提高抵御灾害、特别是巨灾的能力。(民革江苏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