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2020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李玉生:建议有限放开代孕

发布日期:[ 2020-05-27 ]   点击:[ 3767 ]

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民革江苏省委副主委李玉生表示,当前,我国社会代孕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黑市代孕猖獗,亟待整治。虽然卫生部规章明文规定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手术,但代孕生育子女的需求大量存在,黑市代孕暗流涌动,因黑市代孕引发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


二是缺乏立法规制。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禁止的对象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未及于普通公民;且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相关规定,行政规章无法否定代孕协议的效力。


三是司法裁判不统一。各地法院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是否可以继承、由谁监管或处置,代孕协议的效力,代孕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监护权归属等问题的裁判理念和标准不统一。


为此,李玉生建议:在遵循禁止商业代孕、代孕各方知情且自愿等原则的前提下,有限放开代孕,认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孕行为:一是夫妻双方无子女或失独,具备抚养能力且双方一致同意通过代孕生育子女;二是女方子宫存在功能性障碍导致客观上无法妊娠;三是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获取的受精胚胎中至少含有夫妻一方的生殖细胞。同时,从以下方面构建管控机制:


完善立法,明确限定情形代孕的合法性地位


一是民法典制定为代孕在内的人工辅助生殖预留空间。民法典应明确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娩出的子女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是修改现行规章。将卫生部规章中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代孕手术的规定修改为“仅允许国家卫健委许可实施代孕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代孕手术。”


三是制定人工辅助生殖专门性立法。该立法应就代孕设专门章节,赋予符合限定情形的代孕行为以合法性地位,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对代孕过程中终止妊娠、出现畸形儿、代孕者后遗症等问题的责任承担和损失界定作出规定。


加强监管,确保代孕的合规化运行


一是明确监管主体。代孕的申请、审批和监管应由国家卫健委主管,由各省卫健委负责具体落实。


二是规范监管程序。代孕必须首先由委托方夫妻共同向省卫健委提出书面申请,非依申请方式不得擅自进行。一经批准,由省卫健委从代孕志愿者库中随机抽取志愿者,组织双方签订代孕协议。


三是确立监管规则。监管部门应制定详细具体的代孕实施细则,对代孕申请书、代孕协议范本、代孕审批条件和流程做出明确规定;严格按照有限开放代孕的条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报国家卫健委备案。


四是建立联动监管。卫健委应与公安、检察、法院构建联合管控网络,严厉打击黑市代孕,有效遏制非法代孕现象。


规范操作,确保代孕的有序化运行


一是明确实施机构。国家卫健委在全国范围内挑选资质较高的医疗机构,动态建立可进行代孕手术的医疗机构名册,由委托方自行选择名册中的机构进行代孕手术。


二是明确法律后果。不论是代孕实施机构、医务人员,抑或是委托方、代孕者,进行不符合限定条件的代孕,一经查证,应按照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科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建立强制伦理审查制度。各省卫健委设立由医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专家组成代孕伦理委员会,负责对代孕申请方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将“经伦理委员会过半数表决通过”作为批准代孕的前置条件。


加强配套建设,实现代孕无偿化运行


一是建立卵子库。由通过相关身体检查、符合年龄、认可捐赠条件的志愿者无偿捐赠卵子。完成取卵后,医疗机构应对卵子的后续使用情况严格保密。


二是建立代孕志愿者库。由通过相关身体检查、40周岁以下的志愿者自愿、无偿为符合限定条件的夫妻代孕子女。对于进入代孕志愿者库的女性,提供定期的、无偿的身体检查与相关保健治疗。完成代孕行为的志愿者定期接受检查,及时对因代孕造成的疾病或其他身体隐患进行跟踪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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