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由外延式扩张向内涵式提升的转变,对博士生申请学位是否必须发表一定数量学术论文的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大的争议。不可否认,高校或科研机构要求博士生申请学位必须发表一定数量学术论文的规定对于督促博士生致力于学术研究,提升其学术水平,减轻高校或科研机构对博士生学术评价的负担,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有利于提升博士生学术能力的方法是否就可以作为申请学位的前提条件?所谓过犹不及,争议的存在就说明这个问题有进一步反思的必要。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江苏省委副主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认为,高校或科研机构要求博士生申请学位必须发表一定数量学术论文的规定至少存在三个问题。
这一要求的合法性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六条是国家法律对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做出的框架性规定,该规定虽由国务院《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11—13条进一步细化,但仅涉及博士学位课程要求和博士学位论文创新性两个方面,并未涉及应当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或者说,《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25条就是国务院授权学位授予单位另行制定学位授予标准的上位法依据。该条“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之规定,仅授权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也就是说,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工作细则”,即制定如何落实《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授予标准的具体操作办法,而非突破法律法规另行增加新的学位授予标准。而且,我国《高等教育法》第22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因此,质疑高校和科研机构要求博士生申请学位必须发表学术论文合法性的观点在现行法上并非没有道理。
这一要求的合理性欠缺。尽管学术论文写作是博士生进行学术训练的好方法,对于夯实博士生学术功底、提升其学术能力具有很大的作用,但是否意味着一定要将学术论文发表与申请学位挂钩?一方面写作与发表是两回事,另一方面,发表学术论文并非是衡量博士生学术能力的唯一途径,而且将其作为取得学位的前提条件极易损害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获得权、公正评价权等合法权益。从多年来实施情况看,要求博士生申请学位必须发表一定数量学术论文实际上把属于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博士生的学术评价权拱手让与了期刊编辑,导致博士生更加重视学术论文发表,产生了诸多学术不端怪相和其他消极后果,而学位论文质量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与提高。
这一要求的可行性更低。这一点只要简单计算我国目前博士生数量和学术期刊特别是高层次学术期刊数量的关系即可看出。正因为学术期刊特别是高层次期刊刊文数量难以满足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需求,客观上导致博士生延期毕业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为此,李玉生建议:
一、督促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尽快取消要求博士生申请学位必须发表一定数量学术论文的规定。写作和发表学术论文只是提升博士生学术能力的手段之一,而非申请学位的前置条件。
二、目前对博士生的学术评价只能是学位课程学习情况和学位论文写作质量,应当从加强导师的指导责任、完善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开展科研竞赛、参与学术交流、提高保障水平等方面进一步提高课程学习效果和学位论文的创新性,从而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
三、抓紧制定《学位法》,修订《学位条例》。总结四十年培养经验,制定《学位法》,进一步明确博士生等申请学位的条件,以平息社会争议,规范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行为和博士生的学习行为,也为处理相关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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